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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电时理士蓄电池的使用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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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309 更新时间:2020年08月24日15:24:54 打印此页 关闭

1.蓄电池因事故放电在没有按照要求补充电的情况下,如果基站又停电,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由蓄电池继续供电,如果继续使用将会由于过放电引起蓄电池寿命缩短。

2.一次停电累计放出电量在50%-80%时,均充转浮充后,浮充时间不少于48h,一天内停电数次,但累计放电总容量在50%一下,均充转浮充后,浮充时间不少于24h。如果充电时间不足会造成蓄电池容量亏损,影响蓄电池寿命。

3.供电条件较好的基站,每6个月进行一次保护性C10容量放电(放电深度在50%)放电后及时充足电。

4.对于停电频繁,停电时间较长的基站,应配备油机等辅助供电设备。当蓄电池放电深度达到80%以上,市电没有恢复供电时,采用油机为基站设备供电和对蓄电池及时补充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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